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09-7-6 阅读:2161 次
家住浙江省温州鹿城区的许律师在自家小区门口停车,被交警罚款了4次,一场律师与交警之间的官司就此展开,停车难问题再次被摆上桌面。
许律师表示,去年12月,他的轿车在年审时,发现有4次违停处罚尚未处理,随后他到交警部门接受了处罚,每次违停罚款150元。
根据交警部门的记录,许律师4次违停都在其所住小区边上的非机动车道上和人行道上,其中两次为上午9时许,一次晚上8时29分,还有一次是下午4时许。交警部门认为,其不按规定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此作出处罚。
许律师认为,他不存在违法停车,即使有违停情况,停车地点也不会影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那一带道路很宽。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才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而他的每笔罚款均为150元,交警部门以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属程序违法。
许律师说,他们小区内停车位少,无法满足住户停车需求,一些住户才会将车子停在小区外。
温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辩称,许律师违法停车的行为有现场照片予以证实,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其停车点在非机动车道上或人行道上,影响了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非现场的当场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正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维持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法院认为,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许先生违法停车的事实,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对此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法院这样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道路安全法》则规定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警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实施,而《道路安全法》于2004年实施且是处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专门法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此案适用《道路安全法》,所以对许先生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