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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办事首件强制医疗案

发布时间:2015-11-23   阅读:1256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近日,舒城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了张某某强制医疗案。这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院办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5年7月31日8时许,张某某在舒城县城关镇一交叉路口交警岗亭附近,持美工刀将正在执勤的辅警吴某左手和背部划伤,造成吴某背部皮肤裂伤轻伤二级。同年10月,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缺乏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在该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加强监护和治疗。

  据张某某的亲属反映,张某某与前妻离婚后,一直独居在快捷宾馆,很少与亲属交流。在随案移送的物证中涉及高科技犯罪举报信数封,均为张某某所作,他在信中坚称有数人通过无线电技术控制其身体器官和大脑神经,举报信内虽语言表达正常,但内容荒谬。

  我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涉案精神病人张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的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