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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引(洪中法【2015】45号)

发布时间:2015-10-26   阅读:151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2015年4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引》(洪中法【2015】45号),就目前南昌地区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做了统一、具体的规范与要求。现就该司法文件的相关内容结合保险理赔具体事宜做如下解读,供参考。
一、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综合要求

1.先受理并案审原则。

即:同一起交通事故多个受害人均在南昌地区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一并审理。同一个法院受理不同审判业务庭审理的,则由最先受理的业务庭一并审理。

【注意事项】:并案审理不等于同时一起开庭审理,可能同一天开庭也可能分别不同时间开庭,但可以肯定的是同一个法院和同一个业务庭审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所有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案件。‚如果有一方受害人选择南昌市区以外的法院立案,则无法适用该条南昌市区法院相互移送的规定。

2.原告直接送达原则。

即:业务庭首次向受害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如传票等,坚持向受害人本人(原告)直接送达原则(受害人死亡的,则直接向其近亲属送达)。

【注意事项】:该条意味着法院在立案及审理案件过程中将主动审查核实是否虚假诉讼,就原告诉讼真实性问题因法院依职权将做严格审查,故保险公司可在今后工作中省略核实原告诉讼真实性问题。

3.法律工作者执业区域限制原则。

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区域仅限于一方当事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其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属的县区级行政区划范围内。

【注意事项】:该条意味着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主动审查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权限,跨区代理将被限制,就此问题也无需再由保险公司主动提出。

4.先刑后民原则。

即: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待刑案审结后再做民事判决。

【注意事项】:先刑后民原则主要涉及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以及对关键事实认定的争议,如果刑事判决作出了认定,则民事判决应以该刑事判决作为依据。先刑后民将导致保险公司案件结案流程加长,司法实践中建议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如果基本事实争议不大,在核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础上,可尽量调解处理,以缩短理赔周期,提高结案率。

5.单方委托鉴定随时重新鉴定原则。

即:受害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保险公司有异议的即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予以准许。

【注意事项】:就单方鉴定问题,法院赋予保险公司无限重新鉴定权利,但今后受害人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直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而就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如果保险公司有异议是不能随意申请重新鉴定的,即不适用本条。

6.禁止三期评定原则。

即: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则上不对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进行委托鉴定,即三期按医疗机构意见处理。

【注意事项】:由于医嘱随意性更大,三期鉴定虽有利有弊,但总体上应该是利大于弊。由于目前司法鉴定市场过于混乱,导致三期评定标准适用不一,如北京标准、上海标准、广东标准等等,各地为阵。2014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对三期评定做了全国性统一规范,建议在保险理赔诉讼调解时可参考适用。

7.工伤与侵权竞合的处理。

即:因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的,受害人已经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这四项应当核减。

【注意事项】: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故就上述扣减的费用实际上即便保险公司暂时无需向受害人支付,但法院也会发函给社保机构告知追偿。因此,是否核减上述费用其实对保险公司并无实际意义,类似案件建议尽量协商处理。

8.重审案件赔偿标准适用。

即:发回重审的案件,相关赔偿标准适用第一次庭审辩论终结前的赔偿标准数据。

【注意事项】:受害人因案件发回重审导致两三年都无法拿到赔偿款,但相关赔偿标准在重审时仍然应适用两三年前的标准。但是,如果受害人在重审中撤诉后又另行起诉的,则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对于该条的适用,如果受害人未提及撤诉的,可按老标准赔付,但若可能涉及撤诉的则建议尽量协商调解。

9.以受害人身份统一赔偿标准。

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均以受害人的身份状况统一认定。

【注意事项】:该条意味着如果受害人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务工居住的,残疾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其父母虽居住农村但由于受害人是在城镇,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跟着扶养人走,按城镇标准。该条规定符合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

10.交警事故证明的效力认定。

即:交警事故说明或证明完全是根据当事人陈述作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事故发生,如果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则该证明对保险公司没有效力。

【注意事项】:如果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已经对事故事实做了认定,但对于责任划分未认定,此类证明不适用该条。

11.免责条款的审查原则。

即:尽量尊重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不随意否定免责条款效力。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的规定情形作为免责的,只需作出提示,无需明确说明。

【注意事项】:类似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逃逸等严重违法情形,保险公司提出拒赔商业险的,仍需举证提示义务。

12.赔款直接支付原则。

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直接将赔款支付给当事人本人,保险公司有权审查当事人身份。

【注意事项】:该条意味着当事人的代理人难以从法院直接领取执行款。

13.本规定适用范围。

即:除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以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参照本文件执行。

二、关于交通事故具体赔偿项目的要求

1.医疗费用的认定标准。

(1)医疗费应提供原件,原件由法院附卷保存。

(2)医疗费已报销的应扣除,但法院应告知社保部门追偿。

(3)医保用药限制条款有效,法院审理时酌定15%以下。

(4)争议较大的非医保费用案件,可通过司法鉴定。

【注意事项】:医疗费是否报销实际与保险公司理赔没有关系,无论是否报销保险公司都需承担,只是向谁承担的问题。非医保费用问题将得到法院支持,目前司法实践在10%左右,15%的基本没有。建议公司在调解处理时折中12%较为妥当。

2.城乡差异认定标准。

(1)以户籍登记所在地为原则,经常居住地为例外。

(2)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3)可适用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认定城乡标准。

(4)失地农民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注意事项】:目前南昌地区居民家庭户口是否属于城镇可直接按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予以认定。

3.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

即:多个伤残的伤残赔偿总指数以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次低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再次低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以此类推。

【注意事项】:多个伤残等级案件,如果保险公司对其中最高的伤残等级无异议,只是对附加伤残等级有异议,则重新鉴定毫无意义,因为附加伤残等级,尤其是到第三个附加伤残等级,基本忽略不计。

4.误工费用的认定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减少赔偿误工费。

(2)能够证明自己职业的,按照私营单位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

(3)无职业的,城镇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误工费。

(4)误工期按医嘱,最长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5)多次定残的,以首次定残前一日计算误工费。

【注意事项】:由于文件规定较为严格,受害人在今后起诉过程中可能会伪造相关工作证明以获取更高误工费赔偿标准,故建议误工费在调解时适当保持现有标准,如80元/日。另外,误工期可参考三期评定标准由公司医审岗给出较为合理的意见。

5.护理费的认定标准。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处理。

(2)护理费原则上按私营护理行业标准计算。

(3)后续护理期限原则上一次性最长判决十年。

(4)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100%、大部分80%和部分50%。

【注意事项】:后续护理依赖不会一次性判决二十年,至多10年,但十年后受害人可另行再次主张。

6.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标准。

(1)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赔偿最长期限二十年。

(2)鉴定机构只需注明更换年限和每次费用。

(3)残疾辅助器具费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法院酌定。

【注意事项】:假肢费用等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不再按照人均寿命赔付,最长一次性二十年,20年后可另行再次主张。

7.车辆损失的认定。

(1)车辆停运损失费应予赔偿,赔偿标准可参照交通运输业三倍工资计算。

(2)车辆损失一般按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3)因肇事者或保险公司原因导致车辆未定损的,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主张酌定赔偿。

(4)车辆贬值损失费一般不予支持。

(5)交警部门收取的停车费、拖车费、检测费等法院不处理。

【注意事项】:车辆停运损失费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故在应诉时务必举证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今后涉及三者车辆尤其是电动车、摩托车等,应当及时作出定损单,否则在诉讼中很有可能法院根据对方提供的修理费发票即作出判决,对保险公司极其不利。

8.营养费的认定标准。

即:营养费按医嘱意见,每天20元。

9.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认定标准。

即: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计算。

【注意事项】:目前南昌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

10.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标准。

(1)受害人负主责或全责的,一般无精神损害。

(2)不构成伤残的案件,一般无精神损害。

(3)肇事者被判处刑罚的,无精神损害。

【注意事项】:一般只有构成伤残的才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于涉及面部瘢痕、孕妇流产等特殊情形,虽不构成伤残但对受害人造成心理伤害的,法院仍然会酌情考虑精神损害。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即便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赔偿,也无精神损害赔偿。

11.交通费的认定标准。

即:交通费按普通交通工具认定。

【注意事项】:目前建议按住院10元/天酌定,适当考虑住院天数长短,是否转院等特殊情况。

12.鉴定费、诉讼费的认定标准。

(1)鉴定费和诉讼费一般不判决保险公司承担。

(2)重新鉴定结论主要意见未改变的,由重新鉴定申请方承担重新鉴定费。

【注意事项】:对于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如果重新鉴定结论未改变原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审诉讼费用原则上保险公司不承担,但对于二审则根据谁败诉谁负担原则。

13.单位证明的证据审查原则。

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对此发函核实。

【注意事项】:对于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法院依职权发函核实其真实性,保险公司可省略核实证明真实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