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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被拐儿童查不到父母可收养

发布时间:2015-9-21   阅读:138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日前,民政部、公安部下发通知,明确打拐解救儿童符合条件的可由家庭收养,在找到生父母后,非父母主动遗弃的可解除收养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1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通知还明确了建立打拐求助儿童解救及查找生父母的若干办法。此外,民政部开发的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将于今日起面向社会公开运行。
 
    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运行
 
    民政部、公安部在日前下发的《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打拐解救儿童查找生父母机制。其中规定,儿童失踪后,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迅速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并及时免费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对于打拐解救儿童,《通知》要求,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儿童血样,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寻找儿童的生父母。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在接收打拐解救儿童后,要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
 
    为解决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的区域性限制问题,民政部开发了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http://qgdgxq.mca.gov.cn),系统将于今日面向社会公开运行,供社会公众查询。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民政部将督促各地尽快将现有打拐解救儿童信息全部录入该平台,以便更多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寻找到生父母。
 
    父母出卖或遗弃儿童不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通知》的规定,暂时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在发布寻亲公告满30日后无人认领的,需要在7日内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如在12个月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符合条件的则可进行国内送养。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一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
 
    这些儿童在办理收养时,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还要签订收养协议,并且在协议中约定:如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要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工作。
 
    “如其亲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于父母出卖或遗弃儿童的,《通知》明确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儿童亲生父母的法律责任。此时,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会被解除,儿童将继续留在收养人家中生活。
 
    将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查和寻亲机制
 
    新京报讯  日前,民政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地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工作,其中明确要建立身份快速查询和寻亲服务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
 
    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
 
    此次《意见》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的相关办法,还将与全国打拐信息库衔接。其中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
 
    其中,《意见》尤其提出要做好滞留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通过站内照料、委托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等方式,为其提供符合身心、年龄等特点的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记者 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