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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9-7 阅读:1312 次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9月6日晚通过其官方微博通报“6.20案件”后续情况,通报称,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曾发布通告称,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调查和鉴定,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2015年6月21日,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7月4日,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今晚通过其官方微博通报最新情况,通报称,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的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7月初,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同时,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表示,目前,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