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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8-5 阅读:1423 次
安徽法院网讯 2015年7月24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对无证人员方某某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自2004年起,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街道开设牙科诊所,从事口腔诊疗,并先后于2011年4月29日、2012年12月21日,2013年7月30日、2014年7月31日因非法行医被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被告人方某某仍继续开设诊所并从事医疗活动至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无证开设医疗机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受该院委托,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方某某进行了判前评估调查,认为其适合社区矫正,故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