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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万和”商标一审被撤

发布时间:2015-7-27   阅读:1336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 商 宗  2015年7月24日 16:09
    本报讯  未取得从事金融服务机构资质的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万和公司),其在金融贷款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万和”商标因连续3年未使用,被万和证券公司提出了撤销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撤销诉争商标后,广东万和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3342435号“万和”商标,由顺德市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10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6类银行、金融贷款等服务上。该商标后经变更转让,现所有人为广东万和公司。
    2013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万和证券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作出决定,撤销诉争商标。
    随后,广东万和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的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且“万和”为万和新电气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及商号,经多年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广为公众知晓。
    据了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的内容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因此,只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单位或者个人才可以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商评委认为,广东万和公司提交的商标档案及变更转让公告,仅能证明诉争商标的主体变更等情况,不能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情况。此外,广东万和公司主张其受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从事金融服务,诉争商标的不使用具有合法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诉争商标应予以撤销。
广东万和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因政策性限制这一客观事由其未能实际使用诉争商标具有法定的正当理由。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过从业申请,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有过准备从事诉争商标核定服务的行为。因此,原告主张其未使用有正当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