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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情杀案:“疑罪从无”新样本背后

发布时间:2015-7-27   阅读:1464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作为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疑罪从无”的确立是司法理念不断进步的显著标志,照亮了司法前行的道路

  关注理由

  重大案件总在不经意间发生。快餐式的阅读后,案件又会不经意间从你脑海消逝。其实,有些案件值得留在你心底,因为其中有生命、有道德、有法治、有警示……每周,《法制日报》案件版都会推出“案件特稿”栏目,为你解读上周重大案件,体会其中法理情。

  上周,法院依“疑罪从无”原则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又添一起。在经历长达12年的审理,3次判死刑、3次重审之后,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曾爱云因犯罪证据不足,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判无罪。曾爱云实现了从死刑犯到无罪释放的颠覆,彰显出“疑罪从无”理念已经在司法实务中被充分吸收运用,成为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

  发生在12年前的“湘潭大学情杀案”,因为被告人曾爱云3次被作出判处死刑的判决,而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上周,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湘潭市中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其杀人的供述等的真实性均存疑,不能采信。

  这是典型的“疑罪从无”的判决。有分析人士认为,我们需要肯定这种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观念转变背后的法治进步,更需从司法的自我否定、强化内省中阅读出法治精神的担当和勇气。

  历史教训一再表明,只有坚持“疑罪从无”,才能有效防止错案。毕竟,司法审判并非儿戏,尤其是在生杀予夺之时,不能搞“差不多”,也来不得“基本上”,必须黑是黑、白是白,当黑白难辨时,就只能从保护人权的角度,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疑罪从无” 南县教师“杀妻”案改判无罪

  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八大后,全国各地纠正了重大错案20余起,其中大部分是司法机关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予以纠正的。

  湖南省南县教师陈新平被认定为杀害妻子的凶手,曾被判无期徒刑并羁押5年。历经6年,审理6次,3次判决2次发回重审,2013年9月13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陈新平无罪。

  事起于2007年5月28日。当天19时30分,南县一中体育教师陈新平的妻子蒋毓筠像往常一样,从学校教师公寓前往校内超市上班。

  一个小时过后,蒋毓筠的同事夏某打电话给陈新平,询问蒋毓筠怎么还没来上班。接到电话后,陈新平感到很奇怪:“我妻子从来没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他立即给妻子家人及相熟的同学朋友打电话询问,皆无结果。之后,他叫了多名亲朋好友帮忙寻找。大约22时,陈新平向南县公安局110中心报案。

  第二天早上5时,在离家几百米远的一处车库楼梯间里,陈新平和内兄蒋迪云找到躺在地上的蒋毓筠。此时,37岁的蒋毓筠已死亡。

  陈新平告诉记者,根据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蒋毓筠头、额、颈、手、足、胸、背等34处受伤,并伴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和乳罩撕裂。

  由于南县一中是该县最好的学校,当时又是高考前夕,此案在当地产生了很大影响。有知情人曾向媒体称,“县里原来要求一周内破案,但一个多月过去了,还是没有找到疑凶”。

  一个多月后的7月9日,陈新平被传唤至南县公安局。次日,陈新平被刑事拘留。7月21日,陈新平被逮捕。2008年2月28日,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陈新平提起公诉。

  2008年4月,此案在南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同年6月,此案主审法官在南县看守所宣判,陈新平被判处无期徒刑。听到这个消息后,陈新平拒绝签字,并以头撞墙,晕倒在凳子上。

  对于该判决,陈新平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陈新平依旧不服申诉。

  为了申诉,陈新平在监狱里自学法律,写上诉词。在监狱里,一本刑事诉讼法被他翻得破旧不堪。许多与他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被他剪下来,直接贴到送给相关领导的申诉词中。

  2010年4月,湖南省高院裁定: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发回益阳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得知这个消息后,在看守所的陈新平有点兴奋,觉得事情有了转机。

  2010年11月,益阳市中院宣判陈新平无期徒刑,陈新平不服申诉。2011年9月,湖南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当时,全国各媒体都在讨论新刑事诉讼法可能对司法带来的改变。不少错案也在此背景下得到昭雪。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后,陈新平在第一时间把全文读了五六遍,而他最关注的是,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强调。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之一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陈新平说:“在此案中,很多都是口供证据,没有其他证据支撑我是有罪的,有些证据都是猜疑的,不能作为证据引用。”

  在2013年9月13日的法庭上,公诉人提到之前提起公诉的理由:有陈新平8次供述杀人并移尸的过程,其亲笔供词交代犯罪动机、作案手段、犯罪经过及真实的悔罪心理,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杀人动机,证人证言、书证证实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符合当时刑事案件定罪的两个基本要求——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但紧接着,公诉人又称,由于陈新平的亲笔供述供词反复、矛盾,作案工具去向不明,没有现场目击证人,没有在现场提取到被告人的痕迹物证等,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以及“疑罪从无”的精神,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新平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公诉人的说法立即引起了法庭旁听席一阵骚动,审判长两次发问:“公诉人是否撤回起诉?”公诉人回答:“不撤回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被告人陈新平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陈新平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待判决生效后,将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旁听席顿时响起热烈的掌声……

  有法学专家针对此案分析称,近年来,有一批错案得到纠正,但如同此案般旗帜鲜明地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并不多见。作为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疑罪从无”的确立是司法理念不断进步的显著标志,照亮了司法前行的道路。

  排除非法证据河北王玉雷案未被批捕

  “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针对的不是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社会群体,而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原则下,对每一个人都适用。

  2015年1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6万余元。

  随着“杀人真凶”王斌被依法判刑,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凶杀案终于尘埃落定,曾被当作“犯罪嫌疑人”的王玉雷过上了正常日子。

  2014年2月18日,顺平县白云乡北朝阳村村民王玉雷拨打110报案称,他在回家路上发现有人躺在地上,身旁有血迹,怀疑已经死亡。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躺在地上的男子王某疑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警方认为,报案人王玉雷有作案时间,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撒谎行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3月8日,公安机关对王玉雷刑事拘留。

  在审查报捕材料和证据时,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长蔡文凯发现此案口供和物证都有疑点。据介绍,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显示,王玉雷的询问、讯问笔录共有9次,前5次均为无罪供述,后4次为有罪供述,且在有罪供述中,王玉雷对作案工具有斧子、锤子、刨锛三种不同供述。

  随后,顺平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对王玉雷进行了提讯,发现其精神状态不好,供述不清晰。在第二次提讯中,王玉雷向检察官表示自己没有杀人。

  由于案情重大,顺平县检察院随即向保定市检察院进行汇报。

  检察机关研究认为,由于被害人尸检报告没有确定死亡时间,凭个别证言推断王玉雷有作案时间存在问题,王玉雷有作案时间不足信;王玉雷相关供述前后不一,作案细节供述与尸检报告不吻合,故其有罪供述不足信;证实有罪的证据只有王玉雷供述,认定其有罪不足信。

  2014年3月22日,根据保定市检察院的指导意见,顺平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王玉雷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检察机关迅速启动引导侦查机制,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和《纠正违法通知书》。

  2014年7月1日,王玉雷被释放。

  2015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罕见地提及这起案件:“(河北)顺平县检察院在审查办理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案时,针对多处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捕决定,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最终抓获真凶。”

  “王玉雷和呼格吉勒图都是一起命案的报案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王玉雷真被批捕了,可能会成为呼格吉勒图案的翻版,这将成为一个让司法蒙羞、人民痛心、社会受伤的悲剧。”

  理念转变公平正义脚步声日益清晰

  错案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会给公正司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年来,全国司法系统面对错案不回避、不遮掩,主动应对,依法纠错,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一系列冤假错案得以纠正。2013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2014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778名被告人无罪。

  数字的背后是不断完善、进步的司法状态。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指导意见强调,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留有余地”实际上就是“疑罪从有”。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疑罪从无”,体现了最大程度实现公正司法所追求的“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首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此前,公安部也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通知再次强调,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要依法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讯问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要健全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制度,及时发现、提醒、纠正执法问题,以网上流程化管理促进刑事执法办案规范化。

  改革,通常都从观念的转变开始。一个先进的司法理念完全确立所需要的时间不会短,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大量个案告诉我们,公平正义的脚步声正日益清晰,这样的期待必将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