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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首用淘宝交易快照作专利纠纷判决证据

发布时间:2015-7-6   阅读:1415 次

合肥律师网讯:

    网购最大风险就在于网络证据的不稳定性和易更改性。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将淘宝网交易快照作为认定是否构成新型设计专利权的主要证据,佛山市某五金厂据此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公开,自己不构成侵权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卢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据申请了“简易中岛式货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3年7月,她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某五金厂在网上公布和销售的屈臣氏中岛货架A款、带灯中岛货架B款、带灯中岛货架C款均侵害了她的专利权,要求五金厂赔偿各项损失20多万元。

    一审期间,五金厂承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辩称所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并提供了两份公证书作为证据,其中一份公证书内显示该厂在淘宝网及有功网的销售记录及评价;另一份公证书记载了该厂在淘宝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订单及其交易快照,该订单的成交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一审法院认为,五金厂关于现有技术的抗辩成立,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五金厂提供的淘宝网订单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用什么技术生产的,订单上也看不出销售的是什么商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五金厂在网络上下载的一张记录表,且该记录表系被告私自编辑,没有来源和出处不能采信。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五金厂所提供的一份公证书记载了淘宝网某卖家店铺中发布的图片及销售记录,其中部分销售记录的出售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该公证书同时记载了“有功网”一名用户发布的照片,网页上注明照片的发布时间为2012年5月8日。另一份公证书记载了一张购买“中岛式货架”的订单及其交易快照。后两个网络证据,成交或发布时间也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根据淘宝网在服务中心(卖家版)上发布的对于交易快照的介绍,交易快照内容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任何交易纠纷都将以快照为准。每拍下一个宝贝交易成功时,系统就会自动生成一张交易快照,且生成之后无法改动。交易快照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系淘宝网处理交易纠纷或投诉的依据。

    “二审争议焦点是五金厂提供的关于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肖海棠介绍,其中被上诉人五金厂提供的三份网络证据会不会被采信是该产品是否是现有技术,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

    五金厂提供的第一份公证书记载了淘宝网和有功网发布的产品信息。法官认为,有功网的信誉度无法认定,而且相关图片系用户自行上传至其个人页面,未经网站审核、监督、用户可随意更改图片内容并编辑上传时间。故公证书仅能证明公证保全网页的过程的真实性及公证时网络显示的内容,无法确定网页显示内容的真实性,故对此证据不予以采信。对该公证书所载淘宝卖家信息系卖家在店铺自行发布,既非淘宝网官方发布亦未经淘宝网监管或留存相关信息,故该信息内容具有不稳定性和易更改性,无法确定网页信息的真实性。据此,法院认为以上作为上诉人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不足。

    对于五金厂提供的第二份公证书记载的淘宝订单交易快照内容。因淘宝网的企业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企业诚信度较高,法院认为:淘宝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网站内部运营规则的信息应当予以采信。根据交易快照的形成规则,可以确定交易快照内信息的生成时间,并能够保证信息未经修改。该公证书记载的订单交易时间及交易快照形成时间都发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作为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

    根据交易快照商品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比对,二者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上诉人卢某在申请“简易中岛货架”实用新型专利之前,被诉侵权技术已经被使用。据此,广东高院认定五金厂不构成侵权。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交易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肖海棠就此提示,网络证据一般具有不稳定性,而且很容易更改,只有未经更改、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网络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像本案中五金厂提交交易快照,不仅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而且综合考虑到淘宝网站的规模、影响力及信誉和交易快照的形成规则,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所以能作为五金厂抗辩成立的重要依据。(记者 章宁旦 范贞 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