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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浙江“红蜻蜓”上市之路还要飞多久

发布时间:2015-5-20   阅读:1452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 毛立国  2015年5月18日 18:19
知识产权纠纷不期而至,暂缓股票发行——
    以时尚的外形、亲民的价格、贴心的服务而著称的品牌“红蜻蜓”,在其准备上市之际遭遇了一场知识产权纠纷。同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的一家名为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下称鹿城红蜻蜓),以字号侵权为由将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红蜻蜓)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5日,浙江红蜻蜓发布公告称,因其近期收到侵权举报且需要进行核查,出于审慎的考虑,决定暂缓后续股票发行工作,而原定于当日进行的路演也暂取消。
上市遇阻
    据了解,浙江红蜻蜓是一家集皮鞋、皮具、儿童用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时尚鞋、服装企业。浙江红蜻蜓此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58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初步询价工作已经于430日完成。
    然而就在浙江红蜻蜓上市初步询价完成后,鹿城红蜻蜓于51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名举报称,其起诉浙江红蜻蜓侵犯其企业字号权一案,已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同时,鹿城红蜻蜓针对浙江红蜻蜓及其母公司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蜻蜓集团)之间的违约行为也已另行提起诉讼。鹿城红蜻蜓以浙江红蜻蜓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由,请求暂停后者上市。至此,浙江红蜻蜓的路演及原定于511日进行的上市交易均暂时中止。
    浙江红蜻蜓早在20144月便申请上市,而记者在其此次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并未看到与鹿城红蜻蜓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信息。
    浙江红蜻蜓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浙江红蜻蜓是红蜻蜓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的,而红蜻蜓集团的前身是永嘉红蜻蜓鞋业,永嘉红蜻蜓的登记注册时间为19952月。
    据了解,鹿城红蜻蜓成立于19963月,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主营服装、鞋帽等商品的加工与制造。
    413日,鹿城红蜻蜓针对浙江红蜻蜓及红蜻蜓集团共提起两起诉讼。
    其一,起诉浙江红蜻蜓,要求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红蜻蜓”字号,并赔偿鹿城红蜻蜓经济损失10万元。鹿城红蜻蜓在该案中诉称,浙江红蜻蜓成立于20079月,从事皮革制品及鞋材辅料的生产、销售。浙江红蜻蜓使用“红蜻蜓”字号,属于与其在同行业中使用相同字号的情形,侵犯了其企业字号权。据悉,该案将于529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其二,起诉红蜻蜓集团及浙江红蜻蜓,要求上述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鹿城红蜻蜓在该案中诉称,其与红蜻蜓集团早已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双方均可使用“红蜻蜓”企业字号,但红蜻蜓集团为规避和解协议,成立浙江红蜻蜓,并由后者提起诉讼,要求鹿城红蜻蜓停止使用“红蜻蜓”企业字号。鹿城红蜻蜓主张两被告属于违约行为,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付其200万元违约金。
数次互诉
    据了解,因企业字号权及商标权纠纷,同位于温州市的两只“红蜻蜓”曾数次对簿公堂。早在2003年,红蜻蜓集团便曾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红蜻蜓集团在该案中诉称,其拥有的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于199611月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后经其宣传使用,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鹿城红蜻蜓在明知其“红蜻蜓”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前提下,仍将“红蜻蜓”登记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同时侵犯了其“红蜻蜓”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红蜻蜓集团请求法院认定其拥有的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鹿城红蜻蜓停止使用“红蜻蜓”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相关商品上不得使用“红蜻蜓”标识,同时赔偿红蜻蜓集团经济损失200万元。
    随后,鹿城红蜻蜓对红蜻蜓集团提起反诉称,鹿城红蜻蜓成立时间早于红蜻蜓集团成立时间,不存在侵犯后者企业字号权情形;红蜻蜓集团拥有的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系200010月从他人处受让取得,晚于鹿城红蜻蜓成立时间,故其并未侵犯红蜻蜓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红蜻蜓集团拥有的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不具有较高知名度,未构成驰名商标。
    在一审法院判决鹿城红蜻蜓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红蜻蜓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后,鹿城红蜻蜓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316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鹿城红蜻蜓须规范使用“红蜻蜓”字号,从此双方互不投诉或要求对方撤换字号,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赔付对方违约金200万元。
    此后,同处温州市的两只“红蜻蜓”10年来一直相安无事。直至20144月,浙江红蜻蜓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及其代理商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双方和平相处的局面再次打破。
    面对浙江红蜻蜓的诉讼,鹿城红蜻蜓随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浙江红蜻蜓停止使用“红蜻蜓”字号;同时,红蜻蜓集团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万元。随后,浙江红蜻蜓向法院申请撤诉。
    有业内人士表示,浙江红蜻蜓并非因遭遇知识产权纠纷而暂缓上市进程的个别企业。由于商标、字号等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一旦出现相关纠纷,将使得未来企业的知识产权存在不确定性,甚至会波及企业的发展前景。因此,对于拟上市的企业,必须要直面知识产权问题,及早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而浙江红蜻蜓能否解决好此番纠纷顺利上市,本报将继续关注相关事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