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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文书冒领国家补贴款20多万,一审法院判刑10年

发布时间:2015-5-20   阅读:143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安徽法院网讯  一个小小的村委会文书,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伙同他人虚报水稻种植面积6000多亩,冒领国家补贴20多万元。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碧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被告人黄碧仁,2015年至案发前任颍上县黄坝乡黄坝村委会文书。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黄碧仁利用担任黄坝乡黄坝村委会文书的职务之便,在协助乡政府从事统计上报本村水稻良种种植面积,申报国家水稻良种补贴工作中,伙同他人虚报水稻种植面积6554.78亩,冒领国家水稻良种直补和综合补助资金213925.45元,并以发放生活补贴等名义分发给村、队干部。其中,黄碧仁个人得款5030.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碧仁在担任颍上县黄坝乡黄坝村文书期间,在协助乡政府从事统计上报本村水稻良种种植面积,申报国家水稻良种补贴工作中,伙同他人虚报水稻种植面积,冒领国家水稻良种直补和综合补助资金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碧仁辩称其虚报水稻地亩虽属实,是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只是聘请的文书,没有决定权,其于2010年已对自己名下虚报的20亩进行了去除,不应将全村虚报的数额均认定其贪污,以及辩护人认为黄碧仁系聘用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基层组织人员主体;虚报套取国家补贴系参考邻村的作法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由村辖各队的队长、会计等人虚报的,黄碧仁仅起数据汇总的作用,其他人均未追究,因此仅应认定黄碧仁的犯罪金额为5030.7元的辩解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黄碧仁伙同他人共同计议,采用虚报冒领的方法套取国家资金归个人所有,其具有负责把关、审核、上报等职能,分赃范围明确,分赃人员特定,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其自身系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并经乡政府文件确认,故被告人黄碧仁及其辩护人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悖,依法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