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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年)

发布时间:2015-5-11   阅读:1686 次

合肥律师网讯:

  目录

  一、倾力执法办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军3

  二、分享司法智慧,作创新安徽建设的推动者10

  三、务实探索鼎新,作司法改革的先锋队13

  四、提升审判质效,作公正司法的践行者17

  五、打造过硬队伍,作自身建设的排头兵21

  结语22

  2014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3

  前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天地一新。以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为己任,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安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扬帆前行:打造标杆案件,诠释规则形成示范效应;切中时代脉搏,能动服务回应社会关切;谋篇机制创新,务实举措探索改革路径;深入调查研究,立足实践丰富司法理论;自觉接受监督,激活资源实现质效并进;注重自身建设,修身奉法铸就公正基石……二〇一四的司法画卷承载着我们的求索,凝固了行进的轨迹。

  改革未有穷期,创新永无止境。期待《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年)》的发布,能够成为我省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展示现状、传递理念、表达态度的一个窗口。我们愿与社会各界一道,共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

  一、倾力执法办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军

  2014年,全省法院强化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把握知识产权立法理念变迁,在坚持加强保护的基调下,立足知识产权属性特点,着眼经济社会阶段现状,前瞻创业创新发展需求,努力做到专利权保护范围与其创新程度相协调,商标权保护强度与其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著作权保护程度与其独创高度相符合,实现保护力度与适度的统一,权利人利益、产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和谐发展。

  (一)妥善调节知识产权关系

  2014年,全省法院共新收民事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421件,较上年下降4.4%;审结1355件(含旧存),较上年下降9.2%。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245件,下降30.99%;商标案件866件,上升1.41%;专利案件216件,增长23.43%;技术合同案件25件,下降48.98%;植物新品种案件15件,下降21.05%;其他知识产权案件54件,增长54.29%。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94件,较上年下降31.88%;新收知识产权民事再审案件6件,较上年增长4件。

  在案件总量趋于稳定的同时,我省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案件质量平稳上升,形成了一批精品案件。全年案件上诉率较去年下降31.88%,省高院审理的1起案件入选年度“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审理的1起案件入选年度“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多个案例被《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采用。第二,技术类案件上升,专利案件受案数量延续高增长势头,在2013年上升63.55%的基础上,2014年又增长了23.43%,反映出高技术领域对司法保护的需求日益旺盛。第三,案件所涉法律问题日趋广泛深入,所涉事实问题愈加前沿复杂。微信、电子商务等新兴网络服务平台成为群体侵权纠纷的新领域,在今年我省传统的酒类商标侵权案件中,体现这一趋势的类型案件增幅显著;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带来技术事实查明、主体确定的新问题,如磊若软件诉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其主要侵权证据系通过使用“Telnet”命令远程登录用户主机取得软件运行反馈代码方式获取,考验法院证据审查认定能力;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性赋予法院明晰行为标准、权利界限的新任务,如张建芳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网络域名权案,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董党伟、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均涉及到在法律规则模糊领域内的行为定性、权利设限问题。第四,案件地区分布不均衡的情况依然存在。合肥等案件基数较大的法院,案件增长态势放缓,但其受理的案件中79%为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类案件,科技含量较高;以往案件基数较小的法院案件增长明显,但案件构成以当前处于产业价值链低端的各类规模性、群体性商业维权等案件为主。地区差异性决定了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应当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工作方法。

  (二)依法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

  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刑事审判制裁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2014年,全省法院共新收刑事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86件,审结192件(含旧存),生效判决人数373人。其中,审结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82件,生效判决人数143人;审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79件,生效判决人数130人;审结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11件,生效判决人数20人;审结侵犯著作权罪案件7件,生效判决人数21人;审结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件2件,生效判决人数4人。新收刑事知识产权二审案件12件,结案10件。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的陈某在自营网站上传侵权影片获取非法利益的侵犯著作权案系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审理的尤艳、宋兵峰、马化涛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入选年度“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上述两案均为“三合一”模式下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三)依法审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强化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2014年,全省法院共新收行政知识产权一审案件5件,审结5件,其中受理技术监督案件3件,专利权案件2件;新收行政知识产权二审案件1件。

  2014年,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做法:

  (一)明晰法律规则,凸显司法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主导作用

  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的规则引领作用,对于创新程度高、有利于体现知识产权较高市场价值的案件,通过裁判尽可能细化法律标准、明晰法律规范和澄清法律界限,明确划定市场主体的权利边界和竞争行为边界,为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和竞争行为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审理张建芳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网络域名案,该案系我省第一起网站持有人以其网站搜索排名下降而起诉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案件,通过较为全面地分析影响网站排名的诸多因素,法院最终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对非因人为干预所致的网站自然排名下降不承担侵权责任,厘清搜索引擎服务商责任边界。审理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董党伟、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件,针对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新型营利模式,认定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虽未向市场经营户直接收取管理费,但通过其他方式从涉案商城取得利益仍然具备“市场管理者”地位,其应当承担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就新型商业模式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划分进行了有益探索。审理朱艳平涉嫌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认为一种商品外包装上的商标即使在取出产品时未被破损,但只要打开其外包装,商标的区分功能即丧失,再次封装的过程应视为生产一次新产品,据此认定“移花接木、以次充好”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把握工作基调,探索加大保护力度的途径

  多管齐下,降低维权成本。简化救济程序,畅通诉讼渠道,积极实行各项诉讼便民利民措施,滁州中院为知识产权立案提供绿色通道,增强司法救济的有效性。控制时间成本,注重审判效率,合肥中院对于专利案件中涉及到的专利复审委受理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改变直接中止诉讼的做法,通过公开审理的方式对当事人中止诉讼的理由进行审查,仅对权利要求明显不当的案件裁定中止,提高了审判效率。加强保全措施,避免损失扩大,铜陵中院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首次发出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禁令,避免权利人损失扩大。推动赔偿及时履行,确保权利人损失得到填补,淮北中院、合肥高新区法院均将履行期限作为调解协商的重点内容,大部分调撤案件实现了调解协议的当庭履行。宣城中院在审理两起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在被告公司面临生产经营困难,没有资金支付技术转让费和服务费情况下,引导当事人达成以库存产品和原材料抵付技术转让费和服务费的调解、和解协议并现场督促履行完毕,促成纠纷实质解决,兑现权利人维权利益。

  因案制宜,提高侵权代价。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依法从重处罚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亳州中院建立侵权行为人侵权档案,对经判决赔偿后,仍然通过制假售假、混淆产品来源、以假乱真非法牟利的行为人课以较重赔偿义务。合理引导权利人向产业链上游维权,提高侵权成本,合肥中院在以产品的使用人和销售商为被告的案件中,通过行使释明权和准许当事人追加申请的办法尽量追加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者为被告,既便利了对使用人和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进行准确审查,又追根溯源,从源头上制止侵权。结合当地实际,提高法定赔偿额标准,亳州中院在长期审判实践中确立了涉驰名商标案件的较高法定赔偿额下限,按照这一标准,该市90%的商标侵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实践所肯定。合肥中院则根据商标的知名程度,对“美菱”、“LV”、“立邦”、“五粮液”、“雷士”、“周黑鸭”等驰名(知名)商标加强保护,依法制止冒牌、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

  (三)注重利益平衡,营造良好宽松的创新环境

  合理界定和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保障技术和知识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合肥中院在审理树峰公司和林云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件中,运用专利侵权判断规则和专利文献解释规则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实现了保护目的,又防止了专利权对公知技术领域的不合理侵占,给技术创新预留空间。运用利益平衡机制,以诚实信用原则规制权利行使。省高院在审理麦格纳驱动公司与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案中,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认定等同侵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平衡竞争利益博弈,防止权利滥用。省高院在审理刘志良与怀宁大别山茶酒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区分许诺销售与生产、销售行为,在保护权利人专利权的同时遏制当事人权利滥用倾向。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民生保障,滁州中院对于处于销售链终端的经营规模小、家境确实贫寒的个体经营者,通过与权利人进行协商,相应减免赔偿数额。合肥中院在植物新品种案件中,对生产商按照法定赔偿额的较高标准科以经济责任,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对以经销商(大部分为农民身份的个体工商户)为被告的案件则加大调解力度,重在使其意识自身行为违法性,从而制止类似行为的再度发生。

  (四)贯彻市场理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着眼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重视其作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和战略性资源的角色定位,从有利于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角度出发规范关系、调整利益、解决纠纷。审理郭卫锋与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安徽沙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系列案件,明确合作关系解除后,合作经营主体对于合作期间产生的、没有明确约定归属的知识产权,在特定目的范围内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审理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永安绿地公司等企业的技术合同案件,从技术合同订立和履约过程的复杂多变性的特点出发,慎用解除合同,尽力推动履约,促进技术市场化。促成省内网络媒体之间新闻作品著作权诉争第一案——“中安在线”诉“合肥论坛”、“万家热线”侵害著作权系列案件调解,不仅一揽子化解了当事人之间已有的15件诉讼和大量潜在纷争(有5000多篇文章尚待起诉),还引导各方就后期的转载事项达成合作方案,进一步挖掘了著作权的增值潜力。

  二、分享司法智慧,作创新安徽建设的推动者

  从2004年省会合肥率先成为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到2008年启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再到2013年底安徽继江苏之后成为全国第二个创新型省份试点省,安徽从要素驱动到创新驱动的跨越步步深入,“建设创新安徽,加快转型发展”成为我省面向未来的核心战略。把握创新驱动发展脉搏,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省法院将司法定分止争作用由个案裁判向社会整体辐射,由单兵深入向协同作战推进,由事后规制向事前引导延伸,为培护社会创新创造创业热情,构建创新安徽建设格局提供有力保障。

  (一)助燃市场主体创造创新热情

  尊重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立足司法职能司法经验,当好企业创新助手,做好司法服务文章,助力新成果产出、新业态培育、新常态支撑。省高院联合省知识产权局深入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座谈走访,就交通行业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成果转化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面对面回应和解决企业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合肥中院利用“法院开放日”活动,通过省、市台办,邀请数十名台商走进法院,听取台办、台商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意见和建议。马鞍山中院赴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讲座,同时联合华菱星马公司在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重庆)开展了打击假冒伪劣零部件行动,对装有假冒伪劣驾驶室的牵引车进行了驾驶室正面碰撞实验,并就如何从法律层面上依法打击假冒违法行为接受了《中国汽车报》等五家知名媒体的采访。六安中院选择全市79家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并到相关企业进行走访、座谈,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进一步听取企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以及维权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宣城中院到宁国市走访安徽莱恩电泵公司,了解该公司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等情况,提出了健全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参考性建议。亳州中院加大对当地药业、酒业两大地域性特色经济支柱的司法保护力度,邀请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公司、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济仁药业公司、双轮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大当地知名企业,以打造精品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为主题进行座谈,就树立品牌、维护品牌,加速企业发展展开交流。合肥高新区法院先后深入采蝶轩集团、古井集团、万家热线、三河古镇等大中型企业、古镇景区等进行调研,了解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被访企业纷纷表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有了新的认识,希望今后能与法院加强沟通,共同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二)共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格局

  加强同公安、检察、工商、文化等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与交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格局。亳州中院形成了与工商行政、版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召开通气会、按月交流案件审理查处工作简报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阜阳中院为政府出台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积极建言献策。铜陵中院与铜陵学院联合主办了首次“铜陵市创新型城市发展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邀请市委政法委、知识产权局、商务局、文广新局等相关单位近百人参加,达成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交流研讨机制、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平台、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稳步发展的共识。合肥高新区法院定期编发《知识产权审判动态》,通报相关资讯与典型案例,并抄送高新区检察院、公安高新分局和经开分局、高新区科技局、高新区经贸局。

  (三)培护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强化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全省法院以典型案例、报刊媒体、新闻发布、专项活动等多样载体传播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增强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同感。挖掘案例资源,省高院在继续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的基础上,首次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着重介绍其典型意义,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从对案件裁判的“碎片化”了解扩展到对司法裁判标准、尺度的系统掌握,使案例更具有参考性和可借鉴性。合肥中院、马鞍山中院、蚌埠禹会区法院也公布了辖区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集中宣传攻势,马鞍山中院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联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主题为“保护•运用•发展”的普法宣传活动,向市民分发宣传材料,为市民释疑解惑。池州中院积极举办“送法进万家”、“江淮普法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较大规模法律咨询活动5次,举办法律讲座3场,发送法律宣传手册近千册。善用新闻媒体,铜陵中院选取典型案例深度分析,在《安徽法制报》、《安徽工人日报》、《铜陵日报》等媒体进行详细阐释,宣城中院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安徽法院网等媒体刊载知识产权宣传稿件多篇,合肥高新区法院发表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报道55篇,其中多篇被《合肥晚报•庐州法苑》采用。

  三、务实探索鼎新,作司法改革的先锋队

  深化司法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创新是知识产权司法的天然要求。以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为标志,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走在了司法改革的前列。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全国一盘棋”的一部分,我省法院立足省情实际,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在推进知识产权管辖权合理布局、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司法公开、量刑规范化等方面迈出新步伐,力争在全省司法改革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合理规划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

  因势利导调整全省知识产权审判管辖布局,推动芜湖市中院自2014年1月1日起受理专利纠纷案件,初步形成切合省情实际,呼应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格局。2014年芜湖中院新收的知识产权案件中75%为专利案件,反映出其专利管辖权的取得恰逢其时。在新的管辖格局基础上,省高院按照落实省委政法委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部署安排,经过调研论证,从整合资源、提升品质角度出发,兼顾现实性与前瞻性,起草了我省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方案,为我省司法体制改革的审判体制革新部分提供具体思路和决策参考。

  (二)继续推进“三合一”试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两条腿走路”思路,作为没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区,继续探索推进“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仍是我省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重要任务。

  案件管辖机制进一步理顺。蚌埠市禹会区法院针对市内部分县、区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因在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畏难情绪,有意将此类案件转变为其他案件进行处理及部分县、区法院违规接收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现象,通过市委政法委及市中院协调,与蚌埠市检察院,市、区、县公安局主动沟通,实现了蚌埠市市辖六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正常流转。2014年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2013年的仅3件上升至20件,其中15件是其他区流转而来。部门协同进一步推进,合肥高新区法院与高新区检察院召开会议,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司法的主导作用等问题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业务指导进一步强化,合肥中院先后就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条竞合问题、证据认定问题及量刑规范化问题赴合肥高新区法院进行深入调研,推动法院内部对“三合一”认识的统一。

  (三)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量刑规范化改革

  蚌埠市禹会区法院认真总结近三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经验,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审判实践,起草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犯罪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实现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蚌埠地区裁量尺度的统一,增强量刑公开性,维护司法公正。2014年该庭审理的19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全部适用量刑规范化,无一件抗诉上诉,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省高院高度重视这一改革,民三庭、刑三庭负责人带领合肥高新区法院、芜湖经开区法院等相关同志赴该院,就知识产权犯罪量刑规范化工作共同探讨研究,并要求合肥高新区法院、芜湖经开区法院参考蚌埠市禹会区法院的做法,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探索。

  (四)深入推进司法公开

  借助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全面实行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公开。全省法院在对文书内容上加强把关的同时将文书报送、文书上网、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通过“周通报、月讲评”等形式,自我纠错、自我加压,以公开倒逼审判质效提升。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两个案件质量评查组对每一份裁判文书进行互查,为司法产品质量多设一道关口,多加一重保险。一年来,全省法院符合上网要求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

  将巡回审判、微博直播作为庭审公开新形式。继续加大庭审公开工作力度,在坚持邀请各界人士旁听庭审的传统做法之外,滁州中院积极探索开展巡回审判,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较多的市县,到案发地进行审理,充分发挥审判对市场和社会的引导作用;省高院、黄山中院、蚌埠市禹会区法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案件通过新浪微博、腾讯微博进行图文同步直播,借力新媒体拓展了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新路径。

  在追求公开形式多样、传播渠道畅通的同时,全省法院更加注重深入挖掘,充分运用自身资源,讲深讲透司法公开“故事”。省高院继2013年首次推出《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后,再次发布《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将这一全景展示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的司法公开方式固定化、常态化。滁州中院发布了《滁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2014年)》,系统梳理了近几年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全省法院从微观层面公开个案审理过程到宏观层面全面反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立体、多维推动司法公开的做法,相继被法制日报、新华网、安徽日报、安徽法制报、安徽电视台等省内外媒体报道,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影响。

  四、提升审判质效,作公正司法的践行者

  对外拓展监督渠道,对内健全督导机制,通过外部加压、内部优化形成联动合力,共同促进审判质效提升,确保司法公正。

  (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靠人大监督,改进审判工作。2014年10月份,蚌埠市禹会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专项评议,对近三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开创了该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先例。二是认真接受民主监督。结合“双千、三百”活动,省高院邀请省政协领导、民盟安徽省领导及民盟部分盟员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并听取其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芜湖经开区法院以“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观摩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件及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件的庭审,增强司法透明度,接受代表、委员的监督。三是高度重视监督联络工作,主动真诚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络沟通。2014年6月,省高院向全省1400多名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寄送了《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及《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并附上致代表、委员的一封信。省高院还通过代表委员联络平台及短信平台及时向代表、委员通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信息,既回应热点、彰显亮点,又突出重点、反映难点,切实提高了监督联络工作的时效性、广泛性,增强了工作的亲和力、影响力。合肥高新区法院专门召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邀请省、市、区代表、委员与司法职能部门共同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深入交流。

  (二)深入推进精品战略

  全省法院将精品战略作为系统工程,以案件审判为中心,构建一整套精品培育机制,多管齐下、持续推进。一是建立科学的分案过滤机制,因人制宜,合理分案,挖掘有特点的“潜力”案,配强审判力量;二是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对于可能形成示范效应的案件果断下判,精细打磨关键环节,精心制作裁判文书,重点推敲裁判说理,努力办成“标杆”案;三是强化衍生开发意识,通过各种方式鼓励法官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审理思路、裁判观点和经验做法,归纳案件的裁判要旨,提炼规则、传扬技能、创新方法,充分实现其学术价值。

  (三)创新监督指导工作长效机制

  在继续落实改判发回双向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创新监督指导举措,形成长效机制。加强评估,省高院定期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通过深挖问题根源和科学评估预测,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分类指导,针对省内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区际发展不平衡现象,划片选择典型法院实地调研指导,就提升审判业务能力、深化知识产权精品战略、改进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创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等问题商讨具体路径。典型示范,首度编撰安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正确区分典型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个案因素与普遍规则,妥善把握其体现的司法导向和可以普遍适用的裁判规则,提高对下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深入开展调研活动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审判业务实践及安徽地方特色开展专题调研,在提升自身理论水平、审判业务能力、促进适法统一的同时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下指导提供实证参考。先后就“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提审、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标准等再审中法律适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专利审判有关工作情况”、“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问题及其应对”等问题形成调研成果,并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解释草案》等广泛征集意见,提出修改建议,上报最高法院。我省法院先后在全国法院“创新驱动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大会交流发言,所撰写的《商标诉讼中的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研究》、《关于著作权、商标权关联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入选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铜陵中院《使命与责任——市中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铜陵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调研报告在《中国审判》(网刊)、《铜陵日报》、《五松山》、《铜陵法学》上刊登,凤凰网、中安在线、新安晚报、安徽法院网等媒体还对此次调研进行了专题报道。

  (五)合理调配审判资源

  针对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显,因商业化维权引发的系列案件类案事实、证据方面相似度高的情况,全省法院以质效并进为目标合理调配审判资源,优化审判流程管理。合肥中院、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对系列案件统一调配合议庭进行集中送达、集中调解、集中开庭、集中合议和集中宣判。合肥高新区法院细分案件类型,建立系列案件首案普通程序审、后续案件简易程序审,新类型案件普通程序审、常见类型案件简易程序审,案情复杂的案件普通程序审、案情简单的案件简易程序审的审判模式;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制作格式化裁判文书,对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则注重说理详尽;试行简易程序集中开庭制度,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一年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达到85.8%,有效提升了庭审质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五、打造过硬队伍,作自身建设的排头兵

  全省法院以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为重点,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一)锤炼作风久久为功

  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牢记职责使命,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激发活力。对照“三严三实”要求,砥砺人格品质,做到知责、履责、尽责。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强调抓常、抓细、抓长,实现内心认同与外部约束同步强化。省高院结合院机关开展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加强院风建设,引导干警在深入领会“忠诚为民,公正清廉,求真务实,文明和谐”十六字院风内涵的基础上,树立见贤思齐的价值导向、培养精诚合作的团队意识、弘扬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秉持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真正将十六字院风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二)能力建设常抓不懈

  一是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法官讲坛”制度,由法官自行选题、互讲互学,倒逼知识产权法官加强学习、加深思考,实现“在实践中总结,在总结中交流,在交流中探讨,在探讨中提高”。二是注重业务交流,不少法院与当地高校加强联系,共同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结合法院实践资源和高校“智库”优势,突破实务工作者理论升华能力相对薄弱瓶颈,提升调研成果理论深度,带动整体司法能力提高。三是主动学习钻研,深入研究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省高院撰写的数十篇文章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安徽审判》等报刊杂志刊登。铜陵中院还将理论研究成果列为评先评优的考核指标,努力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三)反腐倡廉警钟常鸣

  通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形式,以重要会议精神、廉政警示案例为素材,引导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增强党性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严格遵纪守法、恪守廉洁操守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廉洁司法保证公正司法。省高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继续坚持廉政责任制、主审法官祖籍地和出生地回避制等行之有效措施,并自2014年2月起,将每个月的第一个周五确定为“廉政教育日”,做到警钟常鸣、重点常抓、责任常查。

  结语

  2015年,上承“十二五”收官,下启“十三五”开篇,扬帆致远正当时。追随经济新常态的发展步伐,倾听法治中国的时代召唤,知难而上开拓实干,静水深流构建长远,我们重任在肩,使命光荣。我们将以一往无前的进取意识、乘势而上的机遇意识,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向实处使劲、往细处较真,与磅礴万千的创造热情凝结在一起,与竞相迸发的创新活力汇聚在一处,共同成就安徽创新崛起的美好明天。

  2014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武汉鑫兴精益医械有限公司与商某、合肥广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基本案情】

  本案被上诉人商某(原审原告)是“一种包皮环切吻合器”(ZL201110219810.2)的发明专利权利人,上诉人武汉鑫兴精益医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简称武汉鑫兴精益公司)系一家大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013年7月,商某发现由武汉鑫兴精益公司生产、合肥广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销售的涉案医疗器械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于2013年8月15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武汉鑫兴精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库存产品;二、合肥广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三、武汉鑫兴精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肥广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武汉鑫兴精益公司、合肥广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商某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武汉鑫兴精益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经与涉案专利相比对,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其认为对涉案专利技术享有先用权的抗辩理由,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30万元。武汉鑫兴精益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20中与涉案产品的“单刀单槽”相关的技术方案不享有所谓优先权,其关于现有技术的抗辩依法应予以认定。

  二审庭审中,武汉鑫兴精益公司提交由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商某专利不享有优先权,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也不构成专利侵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受理、审查批准专利权和专利优先权的行政部门,是否享有优先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依法审查专利时,授予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法律问题,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典型意义】

  涉案专利又被称为“中国商环”,该产品在预防艾滋病方面具有良好效果,发明人商某除涉案专利外,在国内还获得10多项发明专利以及100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本案涉及对专利优先权的认定人民法院能否审查的问题,该案的审理明确了专利是否享有优先权,是专利法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职责,既非司法鉴定机构有权鉴定的事项,也非法院审理的对象。该案例亦在《人民法院报》登载。

  案例二:张某与杭州共合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上诉人张某(原审原告)注册了“共和网”,取得《网络实名服务证书》。2008年11月7日,张某在通用网址注册“共和网”网址,取得《通用网址注册证书》。被上诉人杭州共合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依法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在网上提供软件开发、计算机及网络产品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等。2006年10月,张某发现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共和网”时打开的链接均为“共合网”网页,造成其“共和网”在搜索结果中排名下降直至无法打开,遂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杭州共合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销共合网网络实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80万元;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得为共合网搜索提供技术支持并对其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众搜索引擎服务商对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均作了合理解释,张某认为搜索引擎人为干预搜索结果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帮助杭州共合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权,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域名权是域名所有者对域名享有的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合法的域名权受法律保护。张某注册了网络域名“共和网”,其域名权依法应受保护。根据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当用户搜索某关键词时,如果近似的关键词点击率更高,搜索引擎会自动给出推荐关键词,由用户自主选择。网站的排名与其点击量的广泛性、稳定性、频次等息息相关,是搜索引擎自动计算的结果。造成网站点击量下降的因素很多,如外部链接较少、网页质量不高、关键词不醒目以及关键词与内容不匹配等。张某上诉称其“共和网”在搜索结果中排名下降直至无法打开,是被上诉人人为干预的结果,但其未举证证明“共和网”点击率下降直至无法打开系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搜索引擎服务商人为干预所致,故搜索引擎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网络域名权利人因网站搜索排名下降而起诉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害网络域名权纠纷案,涉及百度、网易、谷歌、搜狐等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以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在国内亦属罕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本案判决对影响网站排名的诸多因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明确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名是搜索引擎自动计算的结果,与其点击量的广泛性、稳定性、频次等息息相关,不受人为干预,搜索引擎服务商对于网站在搜索结果中自然排名下降不承担侵权责任,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

  案例三: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路易威登马利蒂(原告,简称LV公司)是“LV”、“路易•威登”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权人。2014年9月,LV公司对安徽白马服装城内的商户及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白马管理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盛装物业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认为董某等个体工商户在安徽白马服装城内销售的假冒LV箱包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对市场商户未尽管理职责,应当对商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费用44840元。

  白马管理公司辩称其不是白马服装城的管理者,从未向该市场的商户收取任何费用,盛装物业公司辩称其仅向市场提供物业服务,亦不是市场管理者。涉案的被告商户也表示从未向白马管理公司交纳费用,仅向盛装物业公司交纳水电费和物业费。LV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白马管理公司系白马服装城的管理者。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白马管理公司通过网站以及报纸,长期宣传其管理涉案市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其宣传的内容具有真实性;虽然LV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白马管理公司对涉案市场的商户收费,但市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公示牌等证据显示白马管理公司实际上承担了一定的管理职责;涉案市场对“白马”品牌的使用实际上获得了白马管理公司的许可;白马管理公司即使未向商户收费,其仍能从市场取得利益:其利用涉案市场来为自己做广告,市场已成为白马管理公司向外界展示、宣传该公司的重要广告资源和品牌,能够吸引其他的商业地产开发者,邀请白马管理公司来为其招商运营商业地产。故即使白马管理公司不向市场内商户收取费用,其仍然能够获得利益,例如,从其宣传内容看,白马管理公司有权为市场商户设置广告位,而广告位的设置不可能免费。综上,该院认定白马管理公司对涉案商城内商户持续提供管理服务工作,其有义务对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未尽监管义务致涉案商城内的商铺持续销售侵权产品,对此具有过错,应当对涉案商户的侵权行为致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据此判决被告董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白马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涉案“LV”系列商标是世界知名品牌,LV公司在我省先后发起了多起维权诉讼。净化市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尤其需要市场管理者的参与,关于市场管理者对市场内商户的知识产权侵权经营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已无争议,但就本案的安徽白马服装城市场来说,情况与其他市场又存在明显不同,其市场内的铺位产权均被零散出售给个人业主,商铺经营者与商铺产权人直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经营者只向物业公司交纳水电费和物业费,不交纳管理费。LV公司缺乏直接的证据来证明白马管理公司从该市场获得利益,当不能明确白马管理公司从市场获利时,认定其是市场管理者较为勉强。本案的亮点就在于创新思路,依据白马管理公司的营利模式,其就涉案市场可以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实现获利,再结合其对外宣称的管理内容,较好地完成了责任基础的论证,对于强化市场管理者的监管责任、制止侵权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四:吴某与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7年4月14日,简阳市简城镇海底捞火锅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注册号为第983760号的“海底捞”文字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餐馆、临时餐室、自动餐馆、快餐馆,后属第43类)。2006年6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号为第983760号的“海底捞”文字商标权人变更为四川省简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海底捞公司)。2010年12月31日,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四川海底捞公司使用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的“海底捞”商标为驰名商标。吴某经营的“芜湖市海底捞海鲜大排档”于2010年5月13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经营地址为芜湖市九华中路307号,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四川海底捞公司认为吴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四川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20万元。

  【裁判结果】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川海底捞公司系本案所涉商标注册号为第983760号“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吴某在其经营的餐馆招牌、订座卡等物品醒目位置使用“海底捞海鲜大排档”、“海底捞海鲜”、“海底捞”标识,对消费者确认服务的来源起到了指示作用,属于将上述标识作为饭店服务业中的商标标识使用行为。吴某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字样与四川海底捞公司所有的“海底捞”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使用的“海底捞海鲜大排档”、“海底捞海鲜”文字与四川海底捞公司所有的“海底捞”注册商标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其行为侵犯了四川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停止侵权,并酌定赔偿四川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7279元。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不具有“侵权”故意,不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经营的“芜湖市海底捞海鲜大排档”,虽在2010年5月13日经芜湖市北门工商所核准登记,但其使用的“海底捞”字样与四川海底捞公司“海底捞”注册商标一致,使用的“海底捞海鲜大排档”中,“海底捞海鲜”文字与四川海底捞公司“海底捞”注册商标相近似,吴某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四川海底捞公司第983760“海底捞”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并与四川海底捞公司的餐饮服务产生一定联系。虽然吴某辩称其没有侵权的故意,但故意并非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故吴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四川海底捞公司第983760“海底捞”注册商标相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四川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审判决其停止侵权,并根据吴某侵权行为、“海底捞”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产品和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误导公众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海底捞”属于服务性商标,四川海底捞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在餐饮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良好的评价和口碑,其注册商标“海底捞”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已成为驰名商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较之于普通商标在使用范围上应获得更广的保护。本案的判决也为经营者合法经营,改变“傍名牌”心理发挥了导向作用。

  案例五:焦正方与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焦正方自2013年10月开始在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经营“方燕烤猪蹄”,其称“方燕”字号来源于其姓名和其妻姓名吴某燕的组合。自开始经营以来,焦正方通过网络、电视等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推广产品,“方燕”烤猪蹄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在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13年11月1日,焦正芳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美团网团购服务合同》,通过美团网开展团购活动。随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拍摄了一组5张照片用于在美团网发布团购信息使用。2014年1月10日,安徽电视台“美食来了”栏目组报道了其经营的“方燕”烤猪蹄。2014年3月7日、20日,焦正方分别成立了安徽合肥方燕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合肥方燕食品有限公司一店。

  其后,案外人北京唐人伟业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其是方燕烤猪蹄的授权方,并发布全国连锁加盟热线。王某于2014年4月22日与北京唐人伟业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一份,并取得《开店授权证书》。之后,王某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从事个体经营,并于2014年6月17日领取了“马鞍山市花山区方燕烤猪蹄店”营业执照。王某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百度糯米网站发布“方燕烤猪蹄”团购信息,开展团购活动,并在产品图片介绍中使用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为焦正方拍摄的5张团购照片。焦正方认为王某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使用其具有版权的方燕烤猪蹄图片,停止使用“方燕烤猪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三家以上全国性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损失8万元。

  【裁判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悉的企业字号,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焦正方通过经营及在媒体、网络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得“方燕烤猪蹄”字号在安徽区域内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一些消费者所知悉,依法受法律保护。王某未经焦正方同意,在马鞍山地区擅自使用“方燕烤猪蹄”字号从事经营活动,且使用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为焦正方拍摄的团购照片在网上发布团购信息,构成仿冒行为,足以使得消费者产生其经营的“方燕烤猪蹄”和焦正方经营的“方燕烤猪蹄”来源于同一经营者或存在特定联系的联想,造成误认和混淆,属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依法应予以禁止。王某虽辩称其经案外人授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授权具有合法来源,故对该辩称不予采纳。据此,该院判决王某停止使用焦正方具有版权涉案图片,停止使用“方燕烤猪蹄”字号从事经营活动,赔偿焦正方经济损失6000元。

  【典型意义】

  对使用非注册商标知名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以禁止。焦正方创设的“方燕烤猪蹄”经过宣传、经营,在安徽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申请“方燕”注册商标虽尚未获得核准,但其作为知名企业字号,在区域范围内理应得到保护。王某的经营行为构成仿冒,容易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经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在处理时,不仅考虑到对焦正方权益的保护,也考虑到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方式,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正当市场行为的利益平衡,为规范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六:苏州舒布洛克景观建材有限公司与滁州市西方寺三木彩砖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苏州舒布洛克景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蟹脚”商标注册。2013年11月22日,该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现由滁州市西方寺三木彩砖厂生产销售的植草砖使用“蟹脚”文字商标,苏州舒布洛克景观建材有限公司遂以滁州市西方寺三木彩砖厂侵害其“蟹脚”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滁州市西方寺三木彩砖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

  【裁判结果】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滁州市西方寺三木彩砖厂未经苏州舒布洛克景观建材有限公司许可,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商品上使用的名称与“蟹脚”商标文字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混淆,构成对苏州舒布洛克景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苏州舒布洛克景观建材有限公司“蟹脚”注册商标取得的时间、知名度、滁州市西方寺三木彩砖厂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判决滁州市西方寺三木彩砖厂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蟹脚”字样的仿冒产品,赔偿苏州舒布洛克景观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6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进入千家万户,网上销售、网上购物已成为消费领域新热点,我国正悄然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网络销售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个新的课题。网络销售和传统销售一样也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本案被告在“阿里巴巴”开网店,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不仅侵害了他人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七:“中安在线”与“合肥论坛”、“万家热线”等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徽中安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系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所属系列报刊唯一一家经营数字化版权资产的网络传媒公司,其认为合肥肥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论坛”网站运营公司)与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万家热线”网站运营公司)未经许可和支付报酬却长时间转载其网站上的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请求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诉前安徽中安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就6000余篇文章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选择了其中近200篇文章分成15起案件向两被告提起第一批诉讼。

  【裁判结果】

  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省内网络媒体之间新闻作品著作权诉争的第一案,案件的原、被告各方均为本地知名网站的运营单位。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不仅就提起诉讼的15起案件协商处理,而且将尚未提起诉讼的剩余5000多篇文章的相关事宜一揽子予以解决,并就后期的转载事项达成了合作方案。

  时事新闻原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这种新闻加入作者独创性的创作元素,就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成分就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案的解决,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界定了标准,为畅通网络媒体间的合作渠道提供了思路。

  案例八:磊若软件公司与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磊若软件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科技企业,为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在例行软件检测过程中,通过远程登录运行“Telnet”命令,发现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使用了盗版的涉案系列软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裁判结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磊若软件公司进行公证取证所使用的Telnet命令为计算机程序中的正常命令,该命令的基本功能是允许用户登录远程主机系统,用户使用Telnet命令时,如同自本地登录执行命令一样,该命令可以让用户在本地经允许登录到远程服务器,服务器再把运行结果返回本地。本案中,磊若软件公司基于Telnet命令的上述功能,通过Telnet命令实施远程登录,获取合肥城市通卡公司网站服务器中关于FTP软件的身份回馈信息,该信息显示“220Serv-UFTPServerv6.3forWinSockready…”计算机字符。从技术上考虑,服务器控制者通过可以修改软件的相关设置以躲避网络袭击,在服务器控制者修改软件的相关设置的情况下,运用Telnet命令远程登录主机所获得的结果本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但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举证合理说明其网站服务器中的FTP软件安装记录、更新记录、卸载记录等,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公司网站在保全证据公证的时间段内运行的不是磊若软件公司的相关软件,或者直接运行其他软件可以生成“220Serv-UFTPServerv6.3forWinSockready…”计算机字符,其提供的将本公司网站管理事务外包给第三方的证据材料真实性亦不能确认。因此,该院对合肥城市通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服务器曾使用涉案软件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决其赔偿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通过远程命令方式获取侵权证据的案件,被告是合肥本地知名企业。磊若软件公司进行公证取证所使用的“Telnet”命令允许用户登录远程主机系统,并获得运行结果的反馈。虽然单从技术角度出发,运用该命令远程登录主机所获得的结果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但考虑到涉案软件装载在由被告控制的服务器上这一事实,原告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对于其他可能导致公证结果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对此进行举证,在此前提下,判决认定涉案企业未经许可在其网站服务器上使用了涉案软件的盖然性程度较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我省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合理分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决心和行动。

  案例九:陈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自2012年起,被告人陈某通过网上下载、网友交换、购买盗版光碟等途径获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作品,上传至百度、华为网盘,或将片源提供给百度影音、快播,或直接通过后台视频自动抓取软件,抓取快播网站的视频链接嵌入其经营的网站供网友点击观看。涉案影片包括美国电影协会的成员华特•迪士尼制片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家庭娱乐公司、华纳兄弟国际电影公司、索尼电影发行国际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等知名企业发行的多部热门影片。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鉴定,陈某复制发行的电影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累计达751部。陈某通过联系奇优、宣传易、一起赢、麒润、优告等网络广告联盟,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嵌入上述广告联盟投放的广告,以广告的弹出、点击量为依据,与上述广告联盟结算、收取广告费用,总额超过2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系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侵权复制行为,其意图在于追求广告收益,明显具有营利目的。被告人陈某通过互联网发布涉案影片供不特定社会公众下载,无论其是否收取下载费用,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其在信息网络上累计复制发行751部电影,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该院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在移交司法程序前曾被国家版权局列为重点督办案件。与传统环境下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受到实施范围的局限不同,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不受具体实施范围的限制,犯罪的对象更为广泛,犯罪传播的影响更大,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其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该案的办理有力地打击了通过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犯罪行为。

  案例十:朱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在蚌埠市经营“润珠烟酒商行”,出售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子窖”系列白酒。由于外地“口子窖”系列白酒的进货价格较低,朱某从江苏扬州、江西九江等地购买“口子窖”系列白酒用于销售。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避免这种异地销售的行为,在其“口子窖”系列白酒外包装及酒瓶瓶盖内部和瓶内底部印有地区编码。2013年1月10日起,朱某租用蚌埠市一处民房,将其从江苏扬州和江西九江等地买进的“口子窖”系列白酒,除掉酒箱的地区编码和酒盒底下的地区编码,然后把酒盒底盖打开,取出酒瓶,用热封枪将瓶盖上的胶烤化,取出瓶盖,把瓶盖内的地区编码用砂轮机打掉,再把瓶内酒倒出来,用专用工具将瓶内底座地区编码磨去,然后用自来水清洗酒瓶后晾干,再将原来倒出的酒装进瓶内,把瓶盖封胶后晾干,再装入瓶盒内封装进行销售。在灌装过程中,朱某利用购买的廉价口子酒“兼香二号”加入补充,每瓶加入约50毫升。自2013年2月18日至案发时,朱某采用上述方法自行灌装“口子窖”白酒250箱(6瓶/箱)。案发时,公安机关从朱某的仓库内查获其用上述方法灌装的六年口子窖162瓶(合27箱,每箱购进价460元,销售价500元,销售总价计人民币13500元)、五年口子窖162瓶(合27箱,每箱购进价355元,销售价390元,销售总价计人民币10530元)。其余196箱五年型口子窖被其以390元/箱(6瓶/箱)的价格出售,销售总金额计人民币7644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6860元。同时,公安机关在朱某的仓库内查获其以约140元/套价格收购的五年型口子窖的空包装40套。

  【裁判结果】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自行灌制的白酒上使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约人民币1004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朱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朱某退出违法所得六千八百六十元,上缴国库;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移花接木、以次充好”行为能否认定为商标侵权的问题。商品拆封后取出,以廉价低端产品再次进行封装,在此过程中商标功能是否耗尽,本案无疑具有探索和创新意义。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关系商品的质量保证和企业信誉,该案裁判思路的创新点在于,用司法裁判将商标功能性作用进行厘定,一种商品外包装上的商标即使在取出产品时物理状态未破损,但只要打开该种外包装,商标的区分功能即丧失,再次封装应视为生产制作一次新产品,行为人在该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或同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该案判决对于遏制“移花接木”型假冒行为,净化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