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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复议若干问题规定》今日起正式生效

发布时间:2015-5-5   阅读:1332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人民网讯  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今起生效,规定要求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三日内立案。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起草《异议复议规定》,数易其稿。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该规定于今天正式生效。

    张根大指出,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当执行法院存在消极不受理、不审查异议的情形时,《异议复议规定》还赋予异议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

    规定要求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为了解决实践中有的异议人以不同的事由分开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的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了异议事由一并提出的原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如果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记者 杨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