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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3-12 阅读:1266 次
“3•15”在即,针对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国家工商总局今天下发《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
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维权,该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
《意见》指出,消费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意见》称,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依法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意见》提出,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不得推诿;销售者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意见》强调,对于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合理要求,经营者不得推诿,不得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和解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和解不成,消费者又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意见》要求,销售者、服务者等经营者要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制度,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或者以其他便于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公开其处理消费纠纷相关程序。
《意见》还提出,鼓励、引导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商场、超市,特别是具备一定规模的家具、建材、家电等大型商场(以下简称商场),摊位较多的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等为销售者、服务者提供经营条件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
同时,已经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明确启动赔偿先付的条件、流程、方式、范围,完善赔偿先付程序,向广大消费者和商场、市场、平台内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明确,启动赔偿先付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2)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倒置情形外,由消费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3)消费者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效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4)负有赔偿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意见》规定,赔偿先付制度的一般流程为:(1)消费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赔;消费者对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投诉;(2)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组织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协商;(3)协商一致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督促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及时履行协议;(4)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经核实消费者投诉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确实存在过错的,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要按照建立的赔偿先付制度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意见》指出,赔偿先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商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购货款项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意见》称,赔偿先付的范围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损失;消费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因售后、安装等问题而给消费者引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