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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2-9 阅读:1424 次
作者:方林 编辑:武新邦 贾曼丽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深度链接影视作品型侵犯著作权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身怀电脑、互联网技术,自2012年开始申请注册了多个域名,并设立多个网站。此后,陈某通过网上下载、网友交换、购买盗版光碟等途径获得电影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至百度、华为网盘;又将片源提供给深圳某快播科技公司获得链接代码,再将网盘链接和链接代码嵌入网站,供网友点击观看或免费下载。待网站有了人气,陈某联系奇优、宣传易、一起赢、麒润、优告等网络广告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嵌入广告,以广告弹出、点击量为依据,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
2013年,美国电影协会通过监测,发现陈某开设的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于是向安徽省及合肥市文化部门投诉,相关部门随后展开调查。很快,陈某的违法行为被查实,其网站复制的电影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共751部,累计收取广告费24万余元。2013年5月,陈某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相关作案工具也被当场缴获。随后,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图是追求广告效益,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累计复制发行电影751部,属于“情节严重”。考虑到陈某在庭审中是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赃12万元,酌情对其从轻处理。最终,法院作出了一审审判,以陈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