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讯:名人姓名频遭抢注
“乔丹”商标争议案引发关注
2014年10月27日至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连续4天对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78件“乔丹”系列商标撤销争议行政诉讼进行集中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乔丹体育表示,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本身为英美等国的普通姓氏,难以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乔丹体育自成立以来,经过20余年的经营,“乔丹”品牌作为其依法注册的商标,拥有在商业使用中的排他性权利。
点评:
相较于乔丹体育对涉案争议商标的使用,同时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乔丹体育,争议商标亦难以构成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腾格尔欲撤同名酒商标未果
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冰棍、酱油、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一件“腾格尔”商标,引发歌手腾格尔的争议。
2014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歌手腾格尔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纠纷案。经过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维持了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争议裁定。
点评:
该案中,腾格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格尔”与其之间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且争议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亦尚不至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同时,腾格尔的姓名权之所以没有得到保护的原因在于其自身怠于行使其权利。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郎朗不满他人注册“朗朗”商标
因认为广东省自然人肖志夫在演出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朗朗LANGLANG”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钢琴家郎朗对该商标提出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肖志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争议裁定。
点评: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在内的公民权利的保护欠缺细则,导致类似纠纷时有发生。虽然该案争议商标与郎朗的姓名并非完全相同,而且由于涉案当事人位于广东,按照粤语的读法两者读音也不同,但争议商标使用在演出等服务上,与郎朗的钢琴表演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