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3651164

传 真: 0551-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路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动态 > 详细信息

回顾2014年典型商标案例:通用名称是是非非

发布时间:2015-1-28   阅读:147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通用名称是是非非
“南岳云雾茶”或难被独占
    湖南省南岳云雾茶叶有限公司(下称云雾茶公司)持续7年主张“南岳云雾茶”商标专用权利,在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后,又遭遇来自同行竞争者的争议。
    2014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南岳云雾茶”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岳云雾茶”为茶叶通用名称,据此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南岳云雾茶”注册的裁定结果,而这意味着云雾茶公司或将不能独占使用“南岳云雾茶”商标。
点评:
    近年来,茶叶品牌商标注册折戟于通用名称的案例并不鲜见。如果已被广泛认可的茶叶通用名称被一家茶企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导致该名称所代表的一类茶产品在市场上消失,此类诉争实质上涉及的是专有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拍客”诉新浪侵权被驳
      
    “拍客”这一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被注册成商标后,对它的使用是否会涉嫌商标侵权?2014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李某和韩某诉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侵犯其“拍客”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认定“拍客”一词已淡化为通用词汇,新浪将“拍客”文字在已经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 
    我国现行商标法要求商标须具有显著性、独特性,并且禁止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作为一个被大量使用的词汇,“拍客”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描述性词汇,应被认定为通用词汇,如果以该词汇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那么该商标的显著性将会受到冲击。 
 
 
 
 
 
 
“海娜”染发剂商标被撤销 
    因认为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显文以自然人身份在染发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海娜HENNA及图”商标系通用名称,引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海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争议。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海娜”已成为指甲花植物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据此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复审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点评:
    判断商品通用名称的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大多数公众的接受程度、通常认识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在新疆地区“海娜”为当地人所熟知,具有新疆地区特有历史传统、风土人情,系为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