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讯:IT领域纠纷缠身
“为为网”阻击同名李鬼App
深耕生活消费服务领域多年并取得一定成绩后,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为为网”自行开发了“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以期开拓其电子商务的移动互联网领域市场。然而,“为为网”准备在App Store平台上架该移动应用程序时,不想被苹果公司以已有“为为网”App版本存在而拒绝。
在申请下架该同名软件未果后,“为为网”运营商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公司(下称易饰嘉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苹果公司及该同名软件的开发者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沃商公司)诉至法院,提出1亿元的索赔金额。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3月18日开庭审理该案。
点评:
在互联网环境中,商标侵权显现出新的特殊形式,沃商公司将易饰嘉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在App移动应用程序上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作为App移动应用程序网络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如果允许某一款App移动应用程序登录其网络平台提供给消费者,应当负有审查义务。
“滴滴打车”频遭商标侵权之诉
2014年1月,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公司)申请注册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等商品上的“嘀嘀打车TAXI及图”商标遭遇驳回。小桔公司提出复审申请,目前无结果。
随后,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妙影公司)称“嘀嘀打车”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索赔8000万元。2014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2014年5月20日,“嘀嘀打车”宣布更名为“滴滴打车”。
其后不久,小桔公司又被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理由是小桔科技使用的“滴滴”标识侵犯了该公司拥有的数件“嘀嘀”商标的专用权。目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点评:
类似“嘀嘀打车”遭遇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一些企业在发展初期对知识产权的布局不够重视,从而导致在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纠纷。为了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的出现,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刻不容缓。
“陌陌”惹商标侵权官司
企业上市之际,往往是各种纠纷爆发的节点。2014年11月8日,知名交友软件“陌陌”的开发商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陌陌科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IPO(首次公开募股)申请,拟融资3亿美元。
该消息发布后不久,“陌陌”便成为了一起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被告。
杭州陌陌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手握一件核准注册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的“陌陌”商标,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陌陌”软件及陌陌科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其更名、停止同名软件下载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0万元。该案已被法院受理。
点评:
近年来,商标问题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尤为严重。由于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不够,令不少企业在商标问题上栽了跟头。“陌陌”正是忽视了全类别的商标保护,才遭遇他人抢注并招致此番纠纷。
“双十一”商标禁令惹争议
2014年“双11”(11月11日)前夕,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发出一封通知函,称其为“双十一”商标的权利人,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此阿里巴巴方面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此言一出,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双十一”的商标争论。诸多电子商务企业表示,“双11”已经成为全民参与、推动的网购促销节日,任何一家公司不都能垄断“双11”。同时,商标注册应该作为防御恶性侵权之用,阿里巴巴集团不能也不应以此限制其他电子商务企业的合理使用。
点评:
由于“双十一”这一具有描述性色彩的词汇本身的特殊性,“双十一”注册商标的禁用权范围亦可能会因此受到限制,同时其还面临着显著性退化等问题。经历“双十一”商标事件后,电子商务企业亦应加强对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搜房网”更名“房天下”
围绕广告类服务类别上的“搜房sofang”商标,北京搜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展开数年较量。
2014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对第3702986号“搜房sofang”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
2014年7月,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改域名为“fang.com”,并更名为“房天下”。
点评:
其实搜房网早应该对融资、上市之后可能会遇到的商标风险有所应对,但搜房网先谋商业而忽视商标保护,这也为两家“搜房”最终未能在商标权问题上取得一致埋下了伏笔。搜房网甘冒风险放弃原有品牌而走更名的路线,除了他们自称的所谓“寻求商业模式转变”的外在理由外,也暴露出其急于摆脱因商标缺失带来的商标侵权之嫌的无奈。
俩“梦芭莎”在广州展开博弈
以女性内衣商品起家的电子商务平台“梦芭莎”,在将产品线向服饰全领域延展后,遭遇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因认为“梦芭莎”网站在其部分自营商品及相关宣传中使用“梦芭莎”标识,侵犯了其同名注册商标专用权,埃缇国际控股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埃缇国际公司)将“梦芭莎”网站运营商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广州摩拉贸易有限公司(下统称摩拉公司)诉至法院,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金额。
2014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点评:
鉴于摩拉公司从2006年前后即已开始运营“梦芭莎”网站,如果能证明其自营的“梦芭莎”产品先于埃缇国际公司商标确权时间上线,或可摆脱侵权指控。同时,其尚可以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为由,据其所有的在先商标专用权,向商标主管部门就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据此彻底解除商标权纠纷隐患。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