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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7 阅读:1533 次
合肥法院网讯:近日,高新法院审结一批系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多名原告与A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经营期间发现该公司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要求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商业实力、经营经验、信息掌握方面具有明显差异,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谈判地位等方面相对处于劣势地位。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在签约前如实向被特许人告知与特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既是特许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案中,A公司在与原告方签订合同时,尚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其在招商手册中所称的乐购、沃尔玛、家乐福等知名企业前来洽谈业务、A字号源自明清时代的古徽州、A传人获奖讲学,以及产品的回头率高达95%、利润50%的情况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因此,A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以及提供的虚假信息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已经超出了一般的商业吹嘘,在签订合同时足以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最终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实际经营的时间、实际产生的学习费用、A公司提供开业的物资、应当返还的料包金额等因素,酌定A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并支付应返还加盟费在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
该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与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是否有宣传所称的资质,不能仅凭广告和宣传册上的内容就轻信投资;同时也警醒意图开展连锁经营的商家,不要贪图一时小利,急于扩张门店,不负责任的与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不仅造成他人受损,自己辛苦创立的品牌也毁于一旦,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