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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4-10 阅读:1862 次
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东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公司股东将公司资金放在个人账户上流动,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产生混同,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首先,根据公司法和会计法规,公司的资金流动只能在公司的账户上流动。如果公司的资金在股东个人账户上流动,就会导致公司的资金在“体外循环”,使公司的偿债及履约能务降低,降低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最高院1991年9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在实践当中,只要出借账号给他人使用,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会判决或裁决出借人承担民事责任。